这是一起仓储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其中披露了诸多青岛大狮传销案的案情和相关刑期。
下面,就摘录这一司法文书的相关内容:
(1)岳本华是青岛大狮的股东和实控人,因传销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2)2020年11月3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就青岛大狮岳本华等人传销案(案号(2020)鲁0203刑初155号)审理完毕,下发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岳本华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
(3)根据上述判决书(案号(2020)鲁0203刑初155号):
被告人岳本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车辆、金条、办公用品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1日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如下:
未申请上诉的,十日后生效;申请上诉的,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书送达日,即为生效日。
据此可知,岳本华案件一审宣判日期是2021年11月3日;二审维持原判,宣判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审为终审判决。
其实,早在2021年3月2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传销案的判决书中,就清楚地写明“岳本华(已判决)”!
因此,青岛大狮传销案已尘埃落定!各种以大狮名义的衍生骗局可以休矣!
再补充一句,也许有网友会问:既然已经二审宣判了,为什么裁判文书网上没有公开?
其实,裁判文书网只是公开了很少一部分的法律文书,没有公开并不代表这一判决书不存在或者未生效。相关判决书可向相关法院或当事人询问或索取。
事实上,很多案件(如悦花越有刘玉龙,龙爱量子林跃庆等)的判决书也没有公布,但均早已生效。
一年多来,本站一直对青岛大狮传销案进行跟踪报道:
2021年4月2日:
2021年2月8日:
2020年12月21日:
2020年5月4日:
现在,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特此鸣谢!
【旧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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