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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书看TMGM(Trademax)是如何和代理商一起坑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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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书看TMGM(Trademax)是如何和代理商一起坑客户的插图


实际上国内外汇乱象很多,特别是很多外汇平台和代理商一起,为了各自的利益联合起来坑客户,简直和杀猪盘无异了!!虽然很多人听说过这些黑幕,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今天就来看看检察院公诉书中的证据!!


其中代理商是主犯,Trademax平台是帮凶,代理商的收入来源是Trademax平台的返佣,平台并不直接受代理商控制,就别狡辩是有人假冒Trademax平台了,其实这和ATFX的操作如出一辙!!


如果是假冒的平台就不存在返佣一说,也不存在保证金一说,20万保证金足够他们搭建几套假系统了,干嘛还去代理??出入金就可以自己控制了,警察不会查不到这些!!



1.被告人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硕士研究生,**集团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行政总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乡**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风控部分析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栋**单元1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集团梦之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集团虎狼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风暴队经理兼模特,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超越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8.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集团亮剑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连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人事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10.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行政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梦之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林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梦之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3.被告人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集团超越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号**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4.被告人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集团虎狼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乡**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被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5.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集团虎狼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傅某某、连某某、黄某甲、王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林某甲、任某某、陈某甲、林某乙、郑某甲、林某丙、黄某乙涉嫌诈骗罪。


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在福州市鼓楼区华丰大厦11楼,被告人袁某甲在未经工商许可下出资成立**集团,**集团下设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行政部,并先后招募了袁某乙、傅某某、连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形成层级固定的犯罪集团。


**集团在Trademax平台,以被告人李某甲名义注册了会员账户,并通过专属链接引导客户在李某甲账户下开设子账户。2017年12月7日**集团向平台上线“姚某某”(另案处理)缴纳了2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采用作市商模式与其子账户进行纽约黄金期货对赌。


在缴纳保证金后,**集团要求平台上线“姚某某”在平台后台设定每手交易的手续费为50美元、固定点差50美元,并利用平台1:100或1:400的杠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客户形成不平等的对赌关系,并假扮分析师指导客户频繁操作,从中赚取每手50美元的高额手续费,并利用固定点差50美元消耗客户资金。


同时**集团分析师向客户提供反向情报后,建议客户设置低止盈点、低止损点,通过1:100或1:400的杠杆在短期内致使客户爆仓亏损,后**集团又通过虚构的人物及分析师相互配合,针对客户盈利亏损情况,引导被害人长期持仓、加金,继续重复上述操作不断赚取高额手续费、点差及客户亏损抽成。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情况如下:


首先让客服部业务员装扮称已通过平台获得高额利润的“中年丧偶成功男士”,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加好友,从中筛选无外汇期货经验、资金雄厚的中年女性为对象,对其嘘寒问暖,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有投资纽约黄金期货兴趣的被害人上报团队经理,随后团队经理继续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交易黄金外汇期货。


入金后团队经理利用香港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并扮演香港专业客服经纪人向被害人推荐分析师。随后风控部人员以专业分析师身份向被害人提供反向情报,利用每月美非农行情波动期间,引导客户在平台上频繁交易,从中截留客户订单与客户形成对赌关系。


**集团利用后台设置的手续费、点差、杠杆等不平等条件大幅度提升对赌胜算,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该诈骗集团已成功实施4起诈骗,并造成四名被害人共亏损950650.25元人民币。现该平台李某甲账户及其子账户均已无法登入。


1、2017年11月“梦之队”团队下业务员被告人陈某甲与团队经理被告人王某某配合扮演名为“陈叶军”的中年丧偶成功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同样中年丧偶的被害人赵某某,并对其嘘寒问暖。


在获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声称自己的战友系Trademax平台中国地区老总,且已通过该平台盈利数十万元,引诱被害人注册该平台,随后宣称该平台交易门槛为20万元人民币,引导被害人大额入金。


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注册平台账户,并陆续入金156300美元,即人民币1043663元人民币,期间因担心资金安全又取出5300美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袁某乙扮演名为“颜明”的Trademax平台香港客服经纪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某,询问了被害人赵某某的外汇经验,并向其推荐了由被告人黄某甲扮演的分析师“黄喜”。


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陶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扮演分析师通过香港号码电话、微信方式反向指导被害人赵某某大量操作,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在出现大额毁损,随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扮演的“陈叶军”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安慰,并怂恿被害人赵某某大额加金,以换取更高级别的分析师“高老师”带盘,后因被害人赵某某已无资金再投入而作罢。


被害人赵某某自2017年12月13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5日退出平台,共操作11次,手续费16000.5美元,交易亏损87730.42美元,汇率增值110美元,退金47379.08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总亏损103620.92美元,即人民币704613.23元。


2、2017年11月,“虎狼队”团队下业务员陈某乙(另案处理)扮演名为“高建峰”的男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并与周某某聊天过程中,自称通过Tradmax平台获利颇丰,诱使被害人周某某在该平台开户,同时称该平台交易门槛为1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周某某先后在该平台入金21080.63美金,即人民币140353元,期间曾尝试出金100美元。随后业务员陈某乙向被害人周某某推荐了被告人蔡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陈老师”。


12月陈某乙辞职后,被告人蔡某某一边以分析师的身份引导被害人周某某在Trademax平台以1:400的杠杆操作纽约黄金期货买卖;一边又扮演“高建峰”与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感情维护。


被害人周某某自2017年12月5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8日退出平台,共操作43次,手续费1098.5美元,交易亏损9358.05美元,汇率增值44.02美元,退金9569.6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总亏损10412.53美元,即人民币71868.45元。


3、2017年9月“梦之队”团队下业务员被告人林某乙扮演名为“徐来”的厦门成功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龚某某,并对其嘘寒问暖。在获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后,向其推荐其从事国际贵金属期货交易,在告知投资有风险后,被告人林某乙又鼓动被害人龚某某勇于尝试。


2017年11月3日在说服被害人龚某某后,被告人林某乙向被害人龚某某推荐由被告人王某某扮演的平台客服经济人“陈豪”。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龚某某凑足门槛10万元人民币后,与被告人林某乙联系,并在被告人王某某电脑远程操作下,在被害人龚某某电脑中下载Trademax平台,并注册、开户。


次日被害人龚某某入金15000美元,即人民币100125元。入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推荐由被告人黄某甲、陶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黄杰”老师,由“黄杰”老师带领被害人龚某某操作。2018年1月3日,**集团被取缔后,被害人龚某某联系不上“徐来”、“陈豪”、“黄杰”,2018年1月8日被害人龚某某无法登入Trademax平台,且有7110.21美元资金无法取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龚某某在一名自称为Trademax平台的客服以案发退款的名义,指导被害人龚某某从另一网页链接将其在Trademax 平台账户上的余额出金提现。被害人龚某某自2017年12月13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16日退出,共操作16次,手续费5200美元,交易亏损2462美元,退金7110.21美元,汇率贬值227.79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龚某某总亏损7889.79美元,即人民币54812.85元。


4、2017年11月“梦之队”经理被告人王某某扮演名为“刘烨”的事业有成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在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声称自己的战友系Trademax平台中国地区老总,且其本人已通过该平台盈利,并发送平台链接给被害人刘某某。


2017年12月26日在得知被害人有投资意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推荐由自己扮演的平台客服经济人“高老师”,被告人王某某指导被害人下载平台、注册开户,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入金50100美元,即人民币331411.5元,期间曾尝试出金200美元。


被害人刘某某入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推荐由被告人黄某甲、陶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黄杰”老师,两人通过香港电话、微信方式指导被害人刘某某操作交易,被告人王某某还负责后期感情维护系。被害人刘某某自2017年12月29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5日退出,共操作14次,手续费2551.5美元,交易亏损14351.88美元,最后一次退金32996.65美元,汇率增值0.03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总亏损16903.35美元,即人民币119355.72元。


上述四名被害人的资金分别进入国付宝、智付等多家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公共的客户备付金池,出金系从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共备付金池出金,因无账单号,无法查明被害人资金去向。


**集团通过上述不平等对赌方式,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Trademax平台返佣金40029.76美元至李某甲总账户,2018年1月3日收到平台返佣金55997.69美元至李某甲账户下章某某账户,**集团共获利96027.45美元,远高于被害人手续费总额,但**集团未来得及从平台取出佣金,即被取缔。案发后Trademax平台李某甲账户及其子账户均已无法登入。


经查,被告人袁某甲系**集团负责人,2017年8月出资筹建**集团,出资20万元人民币作为Trademax平台保证金,租赁办公场地,并负担每月集团员工工资、运营花销等。同时,被告人袁某甲负责与平台上线“姚某某”联系,参与业务、招聘管理,同时还联系朋友购买香港号码卡用于诈骗。


经查,被告人袁某乙系**集团业务总监,自**集团成立至被取缔期间,负责业务部及风控部管理,并负责向被告人袁某甲汇报工作情况。客服部下辖6支业务团队,6名团队经理,30余名业务员;风控部即操盘部,由被告人袁某乙直属管理,被告人黄某甲、陶某某为风控部主要分析师。


同时,被告人袁某乙还负责与平台上线的客服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向平台上线单位要求设置50美元手续费、50美元点差及相应杠杆。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9659.09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傅某某系**集团行政负责人,自**集团筹建到被取缔期间,负责**集团后勤、行装财备,发放员工工资。其间,被告人傅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在明知**集团从事诈骗的情况下,利用李某甲母亲章某某银行账户,将袁某甲出资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存入Trademax李某甲账户下章某某账户。


该保证金通过章某某平安银行进入第三方“上海汇付”、“财付通”两家公司备付金池,现无法查明去向。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1727.27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连某某系**集团人事部经理,自2017年8月入职,负责人事部工作,下辖人事专员数名,及前台考勤工作。被告人连某某在明知**集团从事诈骗行为,仍大量为该集团招募业务员。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9727.27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黄某甲系**集团风控部分析师,2017年11月便与袁某乙联系,明确要求参与对赌平台,希望带客操盘专赚取客损,并于2017年12月13日正式进入**集团从事分析师工作,为赚取客损为客户提供反向情报。被告人黄某甲系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的分析师,参与**集团诈骗3起,金额达人民币878781.8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系客服部“梦之队”经理,2017年8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负责带领、培训梦之队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如何利用虚构第三方投资者身份,筛选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并负责后续与分析师对接工作及感情安抚工作,骗取被害人加金。其参与**集团诈骗3起,金额达人民币878781.8元。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7227.27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系客服部“虎狼队”经理,2017年8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负责带领、培训虎狼队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如何利用虚构第三方投资者身份,筛选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并负责后续与分析师对接工作及感情安抚工作,骗取被害人加金。被告人蔡某某在诈骗被害人周某某过程中,既扮演第三方投资者又扮演分析师,参与**集团诈骗1起,金额达人民币71868.45元。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3318.18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系客服部“风暴队”经理,2017年8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负责带领、培训风暴队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如何利用虚构第三方投资者身份,筛选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并负责后续与分析师对接工作及感情安抚工作,骗取被害人加金。被告人李某甲还担任**集团虚构的第三方投资者的模特。任职期间工资获利16863.64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任某某系客服部“亮剑队”经理,2017年10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负责带领、培训亮剑队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如何利用虚构第三方投资者身份,筛选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并负责后续与分析师对接工作及感情安抚工作,骗取被害人加金。任职期间工资获利6330.9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林某甲系客服部“超越队”经理,2017年11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负责带领、培训超越队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如何利用虚构第三方投资者身份,筛选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并负责后续与分析师对接工作及感情安抚工作,骗取被害人加金。任职期间工资获利3988.53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系“梦之队”客服人员,2017年10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虚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入金平台,并推荐虚构的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且在明知被害人巨额亏损后,负责安抚被害人情绪。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1起,金额达人民币704613.23元。


被告人陈某甲任职期间,**集团吸引四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57.8余万元人民币,此期间四名被害人共计亏损95万余元人民币,其所在团队“梦之队”吸引三名被害人入金143.8万余元人民币,此期间三名被害人亏损87.8万余元人民币,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工资获利4548.15元人民币,开户奖100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林某乙系“梦之队”客服人员,2017年9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虚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入金平台,并推荐虚构的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日常负责维护被害人感情。被告人林某乙参与诈骗1起,金额达人民币54812.85元。


被告人林某乙任职期间,**集团吸引四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57.8万余元人民币,此期间四名被害人共计亏损95万余元人民币,其所在团队“梦之队”吸引三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43.8万余元人民币,亏损87.8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乙个人工资获利8034.08元人民币,开户奖100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郑某甲系“超越队”客服人员,2017年8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虚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入金平台,并推荐虚构的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日常负责维护被害人感情。


被告人郑某甲任职期间,**集团吸引四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57.8万余元人民币,此期间四名被害人共计亏损95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甲个人工资获利12045.45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林某丙系“虎狼队”客服人员,2017年8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虚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入金平台,并推荐虚构的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日常负责维护被害人感情。被告人林某丙任职期间,**集团吸引四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57.8余万元人民币。


此期间四名被害人共计亏损95万余元人民币,其所在团队“虎狼队”吸引一名被害人入金13.9万余元人民币,亏损7.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丙个人工资获利11136.35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黄某乙系“虎狼队”客服人员,2017年10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明知是虚构身份,仍用虚构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推荐虚构的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乙任职期间,**集团吸引四名被害人共计入金157.8余万元人民币,此期间四名被害人共计亏损95万余元人民币,其所在团队“虎狼队”吸引一名被害人入金13.9万余元人民币,亏损7.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乙个人工资获利5130.89元人民币。


目前四名被害人的资金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Trademax平台操作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卢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傅某某、连某某、黄某甲、王某某、蔡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郑某甲、林某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伊[2018]电鉴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2018年1月4日提取的Trademax李某甲账户电子数据。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傅某某、连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蔡某某、林某甲、任某某、黄某甲、陈某甲、林某乙、郑某甲、林某丙、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950650.25元,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十五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傅某某、连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蔡某某、林某甲、任某某、黄某甲、陈某甲、林某乙、郑某甲、林某丙、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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