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组建团队,自己任团总队长,被告人高某彦、任某玲等人为团队长,以“五行币”、“金砖项目”、“国网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需要缴纳小额的手续费用,便可获得高额的回报为由,骗取受害群众在微信群中报单并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162715.50元。高某彦作为徐敏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统计工作,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83971.39元。任某玲作为徐某团队长之一、刘某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统计工作,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42210.20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久(另案处理)在网上通过微信组建团队,自己任团总队长,被告人刘某君、刘某、任某玲、李某玲等人为团队长,以国家发放粮食补贴、疫情补助项目、生活补助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需要缴纳2元、10元、32元不等的手续费用,便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受害群众在微信群中报单并缴纳费用。刘某君作为刘某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中进行项目推广,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15983.41元。刘某作为刘某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10198.25元。李某玲作为刘某久团队统计,在其负责的微信群中进行项目报单、统计工作,共计报单人民币21185元。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彦、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宣传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虚构只需缴纳少量资金即可获取巨额报酬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高某彦、任某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玲、刘某君、刘某诈骗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高某彦提出其不知道项目虚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故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长期组织、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期间没有成功兑现任何项目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但仍宣传、诱导会员报单缴费,以此骗取会员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徐某、高某彦的辩解,均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高某彦的犯罪数额系审计机构审计得出,审计主体、依据、程序并无不当,审计报告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被告人高某彦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敏不应认定为主犯及被告人高某彦、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彦、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六被告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对四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高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任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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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收缴被告人任某玲非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李某玲非法所得人民币3050元、被告人刘某君非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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