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部分地区新能源科技企业、网络科技企业打着“响应政府号召,提倡节能减排”等旗号,通过口口宣传、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宣称购买共享充电桩获得产权,公司代为管理,消费者可获得广告收益、租赁收益或投资分红等,每月提现,以高利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个真实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A市分局正在侦办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之间,犯罪嫌疑丁某在A市建设路21号利用A市中源乐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市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中源乐充(B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充电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了解,“中源乐充”的运营中心位于B市,该公司宣称投资一个14KW一体式双枪32寸液晶广告屏交流桩,总费用为32000元,使用年限10年。每个广告屏可承接10条广告循环展示,每条广告每周收取广告费100元,每年收益52143元,桩主获取总收益的50%,那么10年桩主获取的广告收益是260715元,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81.5%。2021年8月,B市内“中源乐充”门店已全部关闭;不久之后,“中源乐充”的资金兑付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
该案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
关于“共享充电桩”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如下:
“共享充电桩”虽给每位投资人印发了自制的“产权证”,但其自制的“产权证”未经过国家产权部门登记,不能证明充电桩已真正属于投资人名下。“共享充电桩”一般都建在外地,投资人不能及时掌握充电桩实际情况,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的风险。由于“共享充电桩”通常是利用广告运营获取较高收益,缺少稳定性和持续性,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
泰安市处非办提示: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个人直接融资,不得违规接受、归集消费者的资金。上述交易形式,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交易的风险,实质是以此为噱头,变相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举报报警。
[此文来源: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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