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扬联众”、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最新通报来啦,涉案人员应主动退赃……
2022年9月8日,海丰县公安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敦促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集资参与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具体如下:
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侦查,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对参与大连中扬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法定代表人张小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用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公安机关再次敦促“中扬联众”非法集资案件的行为人以及通过非法集资活动并获利的集资参与人员(包括中扬联众公司钻章、金章、银章及普通代理商),立即将违法所得及超出本金部分的非法盈利退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收款账户,退缴前请先行到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后自行到银行退缴,退缴后请保留转账凭证。
二、涉案人员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集资参与人拒不退缴非法盈利的,将自行承当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联系人:许警官,电话19928531212
余警官,电话19928531561
海丰县公安局
2022年9月8日
附原文通报:
2022年9月8日,海丰县公安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敦促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集资参与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具体如下:
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侦查,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对参与大连中扬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法定代表人张小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丰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用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公安机关再次敦促“中扬联众”非法集资案件的行为人以及通过非法集资活动并获利的集资参与人员(包括中扬联众公司钻章、金章、银章及普通代理商),立即将违法所得及超出本金部分的非法盈利退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收款账户,退缴前请先行到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后自行到银行退缴,退缴后请保留转账凭证。
二、涉案人员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集资参与人拒不退缴非法盈利的,将自行承当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联系人:许警官,电话19928531212
余警官,电话19928531561
海丰县公安局
2022年9月8日
附原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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