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深交所网站显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禹水务或者发行人)即将上会,我们在研读发行人相关资料后发现,发行人不仅大肆行贿,还涉嫌串标搞暗标的情形,创业板定位也多次遭遇深交所的质疑,能否过会也有待考验。
资料显示,发行人系水务行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同时,公司逐步开展智慧管理平台的研发与搭建,为业务的智慧化管理提供支持,致力于成为二次供水、污水处理、智慧水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
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经安徽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商引资,邓帮武回到安徽合肥创办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落户安徽合肥双凤经济开发区。
我们注意到,落户合肥以来,合肥相关政府部门也是对发行人给予业绩上的大力支持,报告期内,2019和2020年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别为发行人前二大客户,2019年贡献销售额分别为8913.01万元和5763.74万元,20020年贡献销售额分别为8799.28万元和6,539.27万元,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高达44%和28%,2021年分别录得第二大和第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9729.71万元和7696.37万元,占营收比例高达27%,妥妥的大腿客户。
也就是说,合肥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真真正正体现在了“硬货”上,也不知道这些工程是否是通过常规的招标渠道取得,这些恐怕都需要发行人进行一番解释啊。
发行人说是污水处理和二次供水为主,但这种行业符合目前创业板三创四新的定位吗?
招股书显示,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公司二次供水业务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业务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对此,交易所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销售规模偏小、市场占有率偏低、经营区域相对集中、报告期内业绩复合增长率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具备成长性,市场份额是否存在流失的风险。
结合发行人的成长性、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市场空间、研发投入、各期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成果及其实现的收入情况、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先进性对比、在研项目及持续研发能力、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三创四新”特征是否突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招股书显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总)系发行人新总部基地建设工程的供应商,其实际控制人为张涛,张涛控制发行人直接股东天津滨海,天津滨海直接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93%。
报告期内,天津住总的实际控制人张涛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帮武之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行为;发行人新总部基地分两期建设,并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天津住总为中标人。
请发行人结合张涛与邓帮武历次资金往来金额、发生频率、时间、利息、资金用途及去向、还款来源等情况,说明张涛与邓帮武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说明天津住总承建新总部基地的具体定价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价格、独立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补充说明新总部基地由天津住总承建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工程套取资金的行为。
说明新总部基地招投标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其他竞标方的基本情况,其他竞标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天津住总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暗标等情形。
财事君注,发行人新总部基地建设工程的供应商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且双方老板之间也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行为,竟然说是公开招标,财事君不知道该用什么语言表达?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核查了吗?两位保荐代表人周小金和黄嘉你们看了这段回复不会心虚吗?
关于经营合规性方面,发行人也存在污点。发行人股东刘勇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3%,系合肥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监察委员会办理相关案件需要,宿松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4月22日对刘勇实施留置措施,刘勇在留置调查期间配合案件的调查;2021年8月6日宿松县监察委员会依法解除对刘勇的留置措施。
2017年12月13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322刑初551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夏清林犯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舜禹有限于2015年6月中标宿州供水公司二次供应设备采购项目,并向多个小区销售二次供水设备,其业务经理黄太钢为了与夏清林搞好关系,在其供水设备验收过程中得到其帮助,同时也为感谢在设备验收中的帮助,自2015年底至2016年6月黄太钢多次送给被告人夏清林或被索要购物卡和现金,累计金额10,300元。
资料显示,发行人系水务行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同时,公司逐步开展智慧管理平台的研发与搭建,为业务的智慧化管理提供支持,致力于成为二次供水、污水处理、智慧水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
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经安徽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商引资,邓帮武回到安徽合肥创办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落户安徽合肥双凤经济开发区。
我们注意到,落户合肥以来,合肥相关政府部门也是对发行人给予业绩上的大力支持,报告期内,2019和2020年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别为发行人前二大客户,2019年贡献销售额分别为8913.01万元和5763.74万元,20020年贡献销售额分别为8799.28万元和6,539.27万元,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高达44%和28%,2021年分别录得第二大和第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9729.71万元和7696.37万元,占营收比例高达27%,妥妥的大腿客户。
也就是说,合肥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真真正正体现在了“硬货”上,也不知道这些工程是否是通过常规的招标渠道取得,这些恐怕都需要发行人进行一番解释啊。
发行人说是污水处理和二次供水为主,但这种行业符合目前创业板三创四新的定位吗?
招股书显示,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公司二次供水业务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业务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对此,交易所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销售规模偏小、市场占有率偏低、经营区域相对集中、报告期内业绩复合增长率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具备成长性,市场份额是否存在流失的风险。
结合发行人的成长性、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及市场空间、研发投入、各期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成果及其实现的收入情况、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先进性对比、在研项目及持续研发能力、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三创四新”特征是否突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招股书显示,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总)系发行人新总部基地建设工程的供应商,其实际控制人为张涛,张涛控制发行人直接股东天津滨海,天津滨海直接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93%。
报告期内,天津住总的实际控制人张涛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帮武之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行为;发行人新总部基地分两期建设,并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天津住总为中标人。
请发行人结合张涛与邓帮武历次资金往来金额、发生频率、时间、利息、资金用途及去向、还款来源等情况,说明张涛与邓帮武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说明天津住总承建新总部基地的具体定价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价格、独立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补充说明新总部基地由天津住总承建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工程套取资金的行为。
说明新总部基地招投标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其他竞标方的基本情况,其他竞标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天津住总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暗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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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合规性方面,发行人也存在污点。发行人股东刘勇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3%,系合肥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监察委员会办理相关案件需要,宿松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4月22日对刘勇实施留置措施,刘勇在留置调查期间配合案件的调查;2021年8月6日宿松县监察委员会依法解除对刘勇的留置措施。
2017年12月13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322刑初551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夏清林犯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舜禹有限于2015年6月中标宿州供水公司二次供应设备采购项目,并向多个小区销售二次供水设备,其业务经理黄太钢为了与夏清林搞好关系,在其供水设备验收过程中得到其帮助,同时也为感谢在设备验收中的帮助,自2015年底至2016年6月黄太钢多次送给被告人夏清林或被索要购物卡和现金,累计金额10,300元。
文章来源 投行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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