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2016年,被告人张静开始参加“民族大业”,后加入山东郑德瑞团队任独立团团长,一直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但从未获益。2018年5月2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德瑞团队立案侦查,郑德瑞等4人被抓,张静离开山东到北京带领团队继续从事“民族资产解冻”项目。
自2018年9月起,张静在河北省三河市黄金蓝湾小区租房暂住并办公,设立“共善缘”平台,组建“共善缘”总部,自己任总会会长,由被告人董某林任总会统计兼助理,被告人张某文任总会督查,被告人杨某红任总会后勤。“共善缘”下设二十一个分会,张静通过会长微信群管理各分会会长。
各分会设置核心办公室和管理办公室,管理下属各微信群群主,各群主管理自己的微信群。
自“共善缘”成立以来,张静分别接到45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对其谎称只需要会员缴纳几元、几十元的制卡费、转账费、税费等费用后就能获得高额报酬,并发来相关的文件、任命书等资料。
张静既未对项目真伪进行核实,又未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数十个,时间长达六个月以上,没有任何项目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将各个项目通过“共善缘”下属21个分会的会长面向全国各地群众通过微信和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许诺小投入高回报,引诱会员参加,先后吸纳十几万会员参加。
各分会将会员缴纳的项目费用交入张静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张静又将款项分别打入各个项目指定的收款账户。
截止到2019年7月,张静给会员推荐的45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没有一个项目成功兑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下半年,董某林、杨某红、张某文经张静介绍先后进入“共善缘”平台总部,分别任总会统计、总会后勤、总会督查,协助张静管理“共善缘”平台。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伍某、员某娟、李某星、方某敏、骆某英、宋某芝、石某合、周某武、刘某、陈某信、李某阶、崔某星、张某荣、王某耕先后加入“共善缘”平台,分别担任分会会长。各分会任命有分会长、统计、总监,下面设群主,每个群有统计、宣传员、讲师。
各分会长按照张静的指示,将张静发到会长群中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在各自的微信群中向全国各地的人员传播,要求参加者缴纳少量费用、许诺可以获取高额回报,引诱大家加入,并将费用由分会统计员收取后转入张静指定的董宗某林等人的银行卡中。
经审计,张静及其发展的分会长通过“共善缘”平台共发展会员168634人,45个项目共收取会员会费2395万余元,转出2318万余元,收取会费金额大于转出会费金额77万余元。
其中,伍某发展会员1923人,员某娟发展会员22677人、李某星发展会员12580人、方某敏会发展会员11168人、骆某英发展4008人,宋某芝发展2575人,石某合发展3271人、周某武发展7657人、刘某发展2771人,陈某信发展15092人、李某阶发展4088人,崔某星发展2928人、张某荣发展4562人、王某耕发展2844人。
另外,张静有将收取的会费偿还信用卡、支付房租的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4年到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4万元到3万元不等。
宣判后,张静等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反传防骗快讯。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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