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说到招嫖(或者性服务业),可能不少同学都会尴尬一笑,遥想当年入住快捷酒店时,不少人都有收到过各类小卡片,上面火辣的美女配图+深谙客户需求的文字,曾让多少男生在漫漫长夜里心猿意马过。
但色字头上一把刀,经不住诱惑的男同学在拨打电话后,等来的不是上门女,而是让自己人财两空的色情诈骗和“仙人跳”。
根据每年曝光的案件显示,这类小卡片背后,已经成为诈骗和敲诈的高发地,一些受害人一次被骗上万的不在少数,而巨大的利润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投身其中。他们利用被害人担心招嫖社死不敢报警的心理,猖獗作案,相同套路屡试不爽,相关案件和报道每年都有在上演。
堪称广告界泥石流的招嫖广告,背后多是色情诈骗与“仙人跳”
国内,招嫖卖淫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便被立法予以坚决取缔,《治安管理处罚法》常年担任处罚“前锋”,一大批卖淫人员和嫖娼者被重拳打击。随着治安不断加码,一些地方的色情行业甚至一度绝迹。但人性阴暗的欲望总如角落的霉菌一样,稍不注意便会肆意滋长。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色情招嫖在我国又有抬头迹象。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这个古老的行业似乎又被网络赋予了新的生机,逐渐进化为“网络招嫖”,并开枝散叶,演变出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形式。
1“网络招嫖”演化史
我国的“网络招嫖”发展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
(一)萌芽期——无处不在的“寄生虫”
1994年,一名美国研究员发表在《纽约时报》上的文章写道:“有时候,情色一直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力量,从石器时代的雕塑到电脑论坛,情色几乎一直都是一种新媒介的首批用途之一”。
时间快进到2014年,这一年里,我国4G网络正式商用,移动互联网还在积极寻找应用场景和商业变现模式。也正是在这一年,以“东莞扫黄”为分界点,通过地区聚集形成规模化效应的“东莞模式”正式覆灭,国内的线下招嫖行业迎来毁灭性打击,相关从业者也开始寻找新的盘踞点和运行模式。
不久,网络招聘信息开始寄生隐藏在社交、团购甚至地图等各类APP之中 。他们通过使用社交等软件的陌生人交友功能发布招嫖引流信息,再约定到指定地点(如酒店、出租屋等)完成线下性交易,不仅信息传播广,也因其隐蔽安全,更受嫖客欢迎。同时,这些首批接触移动网络的青壮年用户群体,刚好与嫖客主要群体重合,在时间与机遇的碰撞下,网络招嫖模式迅速成型并开始盈利,情色再次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最早成功应用的行业。谁曾想,20年前大洋彼岸一位研究员的总结,放在20年后也是如此准确贴合。
社交、团购甚至地图应用都可能成为招嫖引流的温床
(二)发展期——网络招嫖APP涌现
随着4G网络不断普及发展,特别是以2015年的红包大战和2016年全民网络直播为起点,我国的移动互联网进一步普及,用户覆盖也逐步下沉。
借助网络的便捷性,招嫖从业人员和嫖客开始通过网络直播、论坛、聊天群聚集,还出现了专门的招嫖APP,嫖客之间传递招嫖信息,也从以往口耳相传,变为群内、论坛分享经验。这其中,部分拥有“经营头脑”的招嫖团伙开始干起了“出海业务”
,他们将核心团队转移到国外,负责搭建和运营平台,以期躲避司法打击。
一些团伙通过提供色情直播来招揽色情爱好者,并从中筛选出有经济实力的嫖客,为其与卖淫人员搭线,组织线下卖淫从中收取提成,线上和线下同时收割,很多团队日收入可达数十万甚至百万,真正做到了快速致富(快速缉捕回国,机票公款报销)。
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跨国招嫖案中,共抓获国内外犯罪嫌疑人351名
(三)成熟期——自动化产业链逐步形成
经过与平台和国家监管的不断对抗和发展,特别是后疫情时代,网络招嫖开始进入一个成熟阶段。
因为疫情不能出国躲避司法打击,招嫖圈子相互之间勾连更加小心,线上沟通也开始从国内平台转移到国外平台(如telegram和推特等),通过明确的上下游分工匿名协作,相互之间甚至从来都没见过面。外部引流有专业“键盘手”团队负责,招嫖团队也常常以多对多模式(即多个中介/鸡头对接多个卖淫人员)运作,多环节分离,即使某个节点被打击,也可以快速转移继续运作。
同时开始出现专门的技术团队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通过手机群控、破解软件等形式,实现多地自动定位、机器人话术应答的服务。在2020年江苏警方破获的“宝宝盯单软件”案中,我们还见到犯罪分子通过破解和自研形式,实现自动化工具网络抢单和分配的招嫖团伙,甚至省去了代聊角色。
犯罪份子通过自动化软件,实现快速分配和管理招嫖需求
2网络招嫖演变的新模式
(一)网络招嫖的链条和形式
虽然为躲避监管打击,招嫖者们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线下招嫖还是网络招嫖,大抵绕不开如下几种模式。
(1)LBS招嫖
这是一种利用附近的人曝光招嫖信息,从而达成招嫖交易的一种行为,这种模式成本低、受众广,目前比较受欢迎。但也正因如此,这种形式鱼龙混杂,近年来逐渐成为各种网络色诈和“仙人跳”的高发地。
(2)外围招嫖
这是招嫖行业中一种较为高端的性服务,通常对外宣称由外围行业的演员、模特、学生等组成,价格相对昂贵。随着整容技术和越来越离谱的包装方法,里面的套路也越来越多。以2015年深圳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招嫖案为例——招嫖团队对外宣称旗下卖淫人员都是“知名模特”和“演艺圈明星”。但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所谓的“当红模特、网红女演员”,大多是年龄偏大的卖淫人员再就业,通过参照明星整容、购买网络词条和身份证信息造假等方式,把自己包装成高学历的模特或网红来抬高招嫖价格。
(二)趋势变化
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犯罪份子不断铤而走险,近年来开始衍生出一些新的危险趋势。
(1)代聊产业化
鹅师傅摸底发现,在整个招嫖链条中,网络代聊承接了大部分前期引流推广业务,并形成了多渠道、多产品的引流矩阵。一些专业的代聊工作室开始呈地区化聚集,甚至催生了专门的代聊培训服务,形成上游代聊人员供应链。作为中间方,代聊团伙通过“代聊-鸡头聚集圈”与“代聊-嫖客聚集圈”,完成网络招嫖的资源与业务对接。同时,中介/担保角色逐渐兴起,通过收集双方需求赚取中间价。
黑产在网上开始售卖“代聊培训”服务
(2)圈子低龄化
“雏妓”的概念古已有之,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社会信息的开放,嫖客的年龄也越来越小,据公开媒体报道,目前最小年龄的嫖客为13岁。一些在校大学生甚至高中生,受网络色情及其他诱惑影响,开始越来越多尝试通过嫖娼寻找所谓“刺激”,甚至出现了请客嫖娼的行为。招嫖人员甚至瞄准这一群体,开始组建或潜伏在青少年社交群中,为这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提供招嫖服务,教授嫖娼经验。
2019年山西太原警方破获的一起大学生建网络平台招嫖案中,我们发现,与学历普遍不高的卖淫人员群体形成鲜明对比,案件中的嫖客群体不少都是名校海归、甚至还有在校的高一学生!而平台组织者竟只是个在校的大四学生,在被问到组织招嫖的原因时,回答竟然是因为“兴趣爱好”,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网络招嫖组织者本身也可能是青少年或在校学生
(3)招嫖形式多元化
网络和现代文化的多元,也为网络招嫖的形式带来了新的发展形式,其中以日本舶来的“援助交际”文化和LGBT(性少数)群体中的同性招嫖发展最为特殊且敏感。
关于“援助交际”,我们有过介绍,未成年人少女或年轻女性,为成年男性提供
包括性服务在内的有偿陪伴服务,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而以未满14周岁为对象的甚至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涉及未成年人,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而被广泛声讨。
而近年来逐渐被大众认知的LGBT(即:在性倾向、性别认同或性行为上与大多数人不同)群体,则因其圈子小众化导致性服务收费不菲,被一些人嗅到了“商业机会”。他们开始通过网络的隐蔽性在网络招募和发展同性社交圈子,并根据这些人的需求提供另类的“招嫖服务”来盈利。
近年来“同性招嫖”案件不时见诸于各大媒体
(三)网络招嫖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俗话说“黄赌毒不分家”,这个现象放在网络时代也是通用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人性的贪婪也有一些外在社会因素,个中原因不再赘述。但除了这些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招嫖还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网络色诈横行
网络因其匿名性和可快速转移等特点,常常被犯罪分子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不法份子结合手机群控、修改手机定位和脚本自动话术应答等手段,以广撒网的形式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省份发布网络招嫖信息,待被害人上钩后,便通过预支“保证金”、“车马费”等理由,诱导和胁迫被害人进行网络转账。
与前文提到的小卡片招嫖诈骗类似,不法分子笃定被害人受骗后因顾及颜面不敢报警,重复作案,逼迫受害人继续转账以获取更高利益,一旦被识破或举报后便立刻换号。因其操作快速便捷来钱快,已逐渐成为诈骗分子一种新型获利手段。
根据腾讯发布的《2020年网络诈骗治理报告》显示,在2020年,男性网络被骗原因中,色情诈骗高居榜首。
(2)性病传播低龄化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传染病发病数前5中,作为性病代表的淋病和梅毒常年位居第三、四位,发病率分别为8.5和38.4——即每10万人中有约8人患有淋病,38人患梅毒!如前文所述,随着网络招嫖低龄化,受限于教育和认知水平不高,不少低龄卖淫人员和嫖客,在性交易过程中防护措施并不完善,导致各类性病的感染情况日益严重。据此前云南昆明的一份抽检调查显示,66%的低龄卖淫人员自述有过性病症状。根据卫建委2015年统计的数据显示,
因为缺乏必要性卫生保护,我国大学生艾滋病感染人数正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一时的糊涂与好奇,可能会毁了人的一生。
3网络招嫖背后的法律问题
不论是色情诈骗的频发,还是性疾病的广泛、低龄化传播,无序、混乱一直是该行业的主旋律。网络招嫖这朵“恶之花”在开出时,就注定会带来种种恶劣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
这里,需要国家、社会的正确引导和治理,同时也需要个人的洁身自好,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消除这个行业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其死灰复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用户规范,明确禁止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对违反规范发布色情信息的帐号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帐号采取包括删除、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等处理措施。
为更好应对网络招嫖的新变化,我们也需要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今后的治理方向等关键环节重新进行审视。
(一)花样百出的卖淫行为该如何认定?
以前我们对卖淫嫖娼的印象总是“女卖淫人员+男嫖客”搭档。然而,观念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涌现出了一些新的组合形式,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存在难题。
首先,卖淫嫖娼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如鸡奸;其次,除了发生性关系以外,口交、手淫、足交、乳交、肛交等,也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的一些形式;最后,卖淫嫖娼的实质是提供和接受有偿的性服务,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身体”。但是,嫖娼不一定全部都以金钱交易,诸如以劳力士手表、LV 包包等达成性交易也被认为是嫖娼。或许有人会问:
①
如果我嫖娼没成功的时候就被抓了,算违法吗?
当然算!此种行为属于嫖娼未遂,即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此时,警方一般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于较轻的处罚;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②如果我嫖娼没有被当场抓到是不是就没事了呢?
显然不是!如果警方事后有证据或者有人举报的话,当事人仍然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所以,千万不要怀着任何侥幸心理!一旦冲动,面临的可能就是10-15日拘+5000元以下罚款大套餐;即便情节较轻,也将获得5日以下拘留或500以下罚款小套餐。
(二)行政不够,刑事来也!
刑事处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虽然嫖客们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可,但促使性交易达成的产业化网络招嫖团队可不止这么简单,涉嫌构成多个罪名!
(1)上游供应环节
网络招嫖产业开展任何活动,都需要网络、网站、账号、软件、数据、推广、代聊人员等支持,由此产生了复杂的上游供应链。这些上游老板们也并未脱离法网,只要认定其主观明知(灵活运用推定方法),再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网络招嫖团伙利用诸多合法软件功能,如各大软件、软件商城评论区,社交软件、短视频软件附近的人等输出涉黄内容。这些软件运营商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该团伙所发布的信息为后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涉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
除此之外,这些供应商在提供大量的账号、数据时,往往与数据灰产合作,通过窃取、购买等方式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其还有可能与整个网络招嫖团伙构成共同犯罪。
(2)中游作案环节
无论是LBS招嫖或外围招嫖模式,其一般需经过双线宣传引诱“客流”进入,通过代聊确定交易对象、内容和时间等,随后组织人员前往卖淫的步骤。在这些环节里,“意外”随时都会发生。
情景①:
代聊人员将卖淫人员的个人信息、性感照片等发给嫖客王大,王大表示很满意,随后代聊人员要求王大支付数目不等的车费、押金或服务费等,王大激动地缴完费后便无下文。这是典型的网络色情诈骗套路,作案团伙涉嫌构成诈骗罪。
情景②:
王大下单之后,经过焦急地等待,终于等到了卖淫人员,却发现此人和网络上性感妖娆的美女差距实在太大。这种情况很常见,轻则是本人,只不过因“照骗”而产生的误差,重则连本人都不是。然而,这一违法且悖俗的合同并不能获得民事上的救济,同时也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情景③:
王大准备跟卖淫人员发生关系时,号称是女方丈夫、兄弟或父亲的一个或多个男子踹门而入,逼迫王大签下巨额赔偿金,索要赔偿数千元或上万元遮羞费,否则就报警或围殴王大。这是最传统的“仙人跳”模式,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此外,“仙人跳”还有如下模式:
第一,足不出户型,即受害人在卖淫人员的引诱下在网上袒露私处安慰,却被录像并以此敲诈。
第二,毛片主角型,即受害人被卖淫人员自带的针孔摄像机等,将做爱过程拍下来后以散布光盘等为要胁,向受害人索取财物。
第三,事后反悔型,即和受害人发生关系之后,开出高价敲诈男士数十万,如若不给则起诉男方强奸。
第四,洗劫一空型,即以玩SM等为理由将受害人绑住,女方及其同伙当着受害人的面将其财物拿走,或者在受害人和卖淫人员玩的兴起之时,由同伙潜入受害人房中将其财物拿走。前三种类型均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后一种类型涉嫌触犯抢夺罪或盗窃罪。
情景④:
王大,外号91王先生,以直播招嫖、将性爱视频上传网站等为业,收入十分可观。首先,对直播招嫖行为而言,由于通过网络视频的表演行为与观看行为系同步进行,缺乏承担淫秽内容反复使用的载体,且组织行为不仅包括组织“他人”,也包括组织“自己”,因而王大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这种直播招嫖行为多以偷拍形式呈现,卖淫人员除非知情并事先商议“剧情”,否则不与之构成共同犯罪。当然,如果卖淫人员平时兼职色情直播,其自身和团队也将构成该罪。其次,对于将性爱视频上传网站而言,其存在让不特定或多数人反复使用的可能性,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后,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如果该app专门用于色情直播,则可依据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该app仅为普通直播平台,却出现色情直播,属于前文中提及的“合法软件输出黄色内容”情形。
除此之外,维持整个网络招嫖团队运作需要大批人手,其中卖淫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人物。而一旦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整个团伙构成组织卖淫罪便不足为奇;在此过程中,向组织者提供帮助行为的当事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卖淫”和行政法中的“卖淫”不同,前者的范围要远小于后者,一般认为不包括口交、手淫等非性交式服务。
(3)下游资金环节
网络招嫖团伙意在盈利,下游最关键的环节便是资金流处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对公账户、“跑分”、虚拟商品或服务交易、电商“空包”刷单交易等,为嫖客们提供支付接口;其次,将资金进行层层转移“洗白”后汇集。在此过程中,对网络招嫖团伙资金流处理提供帮助的当事人,可能涉嫌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甚至可能与整个网络招嫖团伙构成共同犯罪。
4反思
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招嫖”在人类文明起源之初便有记载。长久以来,其不断发展演变,仿佛寄生于人类社会中的毒瘤,一直难以根除。
不过,即使现在世界各国对招嫖的容忍度各不相同,但大趋势是一样的——作为暴力与性剥削行为的代表,招嫖是一种正在被社会主流价值所摒弃和废止的行为。无论是招嫖者还是嫖客,在攫取暴利或享受快感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承受着社会的道德谴责。
在行业的研究过程中,鹅师傅发现作为整个行业的关键角色——卖淫人员,本身就是矛盾且复杂的。她们有的迫于一时生计,不得不通过这种方式来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一时物质享受,也有的是被人诱骗胁迫。
她们也都明白,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不被主流社会所接受的,但不少人受限于文化水平或缺乏谋生手段,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很难再回到正常人脚踏实地的生活中来。如何正确帮助和引导她们,既是整个社会需要持续思考的,也是治理这个行业的关键点。
我们也提醒那些招嫖者和嫖客们,人生没有捷径,追求财富没有捷径,追求快乐也没有。
文章由菲凡烽火台原创
(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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